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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2014-06-09 09:55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秩序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等制度以及陕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学院安全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校内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本细则之规定。校园秩序管理由保卫处负责,全体师生员工有义务协助维护。

二、学院应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三、进入校园的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或本院颁发的临时出入证等。外来人员应在门卫处登记。外出携物须凭出门证,经门卫核查后方可离校。

四、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由门卫报宣传部接待,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采访;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或探亲访友,由门卫报宣传部处理,取得同意后方可进校活动。

五、机动车进入校园,须遵守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

六、进入学院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治安管理、行政管理规定,对可疑人员,师生员工有权查询。

七、未经管理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拉乱接电源。严禁私自使用电炉、热得快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违章电器。非火警不得动用消防设备。

八、本院重要部门(位),应有专人负责安全工作,节假日必须安排值班,明确职责;办公室不得存放现金及贵重物品;非经允许校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教学、办公楼。

九、住宿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返回宿舍。不得留宿校外人员,特殊情况应报请宿舍管理人员批准,并进行留宿登记;不得留宿异性朋友。

十、凡在校内务工的各类人员必须办理暂住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用工部门须对所属暂住人员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教育负责。

十一、张贴告示、通知等限于校内指定的布告栏内;个人启示、广告和其他海报等限于布告栏的指定位置,其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法规;严禁张贴大小字报;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宣传部审查同意。

十二、师生员工组织社团,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三、所有人员必须遵守校园网络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禁止查阅、复制、传播反动、伤风败俗、黄色录像等有害信息。

十四、凡欲在校园内设摊经商或修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经批准按指定地点经营,并按规定交纳管理费;未经批准,禁止校外人员进校内打球或从事其他活动。

十五、举行大型集会、演讲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保卫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安全应急预案。集会、演讲等活动内容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法规,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权利;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应事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内容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邪教和传销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举办各类公共活动,主办部门必须做好安全工作,并贯彻“谁主办,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十六、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音响、广播、电视设施,应报宣传部批准。禁止任何个人擅自使用广播、电视设施;校内举行文化娱乐活动,不得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凡举办大型集会性文化娱乐活动等,须报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组织领导和安全工作。

十七、禁止师生员工赌博、吸毒、酗酒、打架斗殴、传播淫秽物品以及其他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十八、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人员,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发生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的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并协同处理。

二十、本规定颁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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