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第三条 学院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院、各单位(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实验室或工作间等基本单元岗位的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院长为学院防火责任人;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责任人;各实验、生产、教学、科研、等基本单元岗位指定一名岗位防火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委任。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三)评估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六)监督院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单位防火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岗位防火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
(三)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院要求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成立以校卫队、各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治安服务队及学生宿舍管理员等为主的义务消防队,保卫处负责队伍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有扑救校园内初起火灾事故的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院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填写好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保卫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填写《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报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消防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凡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保卫部门应协助督促并协助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或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全院公共场所、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经营场所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保卫部门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负责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全院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属公安消防部门、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学院保卫部门。
第十九条 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部门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南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第三条 学院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院、各单位(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实验室或工作间等基本单元岗位的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院长为学院防火责任人;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责任人;各实验、生产、教学、科研、等基本单元岗位指定一名岗位防火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委任。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三)评估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六)监督院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单位防火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岗位防火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
(三)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院要求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成立以校卫队、各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治安服务队及学生宿舍管理员等为主的义务消防队,保卫处负责队伍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有扑救校园内初起火灾事故的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院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填写好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保卫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填写《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报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消防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凡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保卫部门应协助督促并协助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或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全院公共场所、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经营场所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保卫部门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负责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全院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属公安消防部门、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学院保卫部门。
第十九条 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部门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制。
第三条 学院所属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建立学院、各单位(二级学院、部门、附属医院)、实验室或工作间等基本单元岗位的三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法人负责、分工管理、督促检查三者相结合的工作方式。院长为学院防火责任人;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单位防火责任人;各实验、生产、教学、科研、等基本单元岗位指定一名岗位防火责任人,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委任。
第五条 保卫处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的综合管理、检查协调和督促整改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督促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层层落实;
(二)制订消防安全工作计划,部署开展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做好消防先进表彰工作;
(三)评估消防安全状况,完善消防安全管理软硬件设施,创建良好的校园消防安全环境;
(四)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填发消防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检查、督促各项消防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五)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知识培训,健全义务消防队组织,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建立消防档案;
(六)监督院内建筑及内部装修工程单位履行消防报建和消防验收手续,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纠正消防违法违规工作;
(七)发生初起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并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 各单位是消防安全管理的直接实施单位,单位防火责任人可确定一名副职领导为本单位第二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所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本单位各岗位防火责任人。
(二)组织开展本单位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和培训,建立单位消防档案。
(三)按消防规范要求配置好本单位各场所、各岗位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各类消防器材的完好有效。
(四)经常进行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五)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六)部署开展学院要求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七条 成立以校卫队、各部门消防管理人员及重点岗位消防管理人员、学生治安服务队及学生宿舍管理员等为主的义务消防队,保卫处负责队伍组织、教育和培训工作,负有扑救校园内初起火灾事故的义务。
第三章 消防管理
第八条 院内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工程,使用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将填写好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保卫部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使用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填写《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报保卫部门,保卫部门对工程进行初步消防验收。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内部装修工程防火审核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预付款;无保卫部门审批同意的《内部装修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财务部门不予支付工程结算款。
凡按公安消防部门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及装修工程需报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的,保卫部门应协助督促并协助使用单位向公安部门申报。
第九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各部门消防安全重要性进行审查,凡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重大的单位和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门或重点部位。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和重点部位,除遵守本规定各相关条款要求外,还必须报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防火档案,设置防火标志,坚持每日巡查记录,对工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条 举行大型集会和活动,主办(承办)单位要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保卫处申报检查活动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在举办大型活动期间,主办(承办)单位要派专人负责安全通道的畅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消防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二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第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堵塞、占用消防通道,消防通道须保持畅通;各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检查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四条 使用、储存、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未经学院水电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擅自改装或安装电器,禁止乱拉乱接电线;教学、科研、实验、生产要遵守安全用电规定;未接地线的仪器不准使用。
第十六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全院公共场所、行政办公场所、教学科研场所消防器材的统一配置、更换和维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消防设施、消防器材、消防水等用于非消防用途。各单位需添置、更换消防器材的,应书面报告保卫处。
经营场所消防器材由经营单位自行配置、更换和维护。保卫部门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按照消防规范配备消防器材的职责和权力。
第十七条 保卫部门负责全院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各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兼职消防安全员、消防控制室值班和操作人员、电工、油漆工、仓管员及保管易燃易爆物品人员每年至少须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保卫部门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组织全院性消防安全检查和重点部位防火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消防安全检查、防火巡查工作。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开展内部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巡查工作。
凡属公安消防部门、保卫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消防隐患,隐患部门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写出消防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或学院保卫部门。
第十九条 在初起火灾阶段,事故单位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并迅速报警;在火灾难以控制或公安消防人员赶赴火灾现场阶段,事故部门组织力量做好人员疏散、财产抢救及协助灭火等工作。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或个人应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发生的有关情况,积极配合消防、保卫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火灾事故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条 对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措施落实,消防设施、器材完好可用,及时发现并整改消防隐患,消防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
(二)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消防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三)积极参与扑救火灾,表现突出的。
第二十一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责任人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它处理:
(一)消防责任人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消防隐患长期存在,或致使发生火险、火灾的;
(二)消防责任人、岗位责任人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消防责任事故的;
(三)岗位责任人违反消防安全制度或有关操作规程,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动用或破坏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的;
(五)违反其它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致使发生火灾事故的。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保卫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