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做好毕业生户口迁移工作,保证毕业生顺利离校,根据公安部门户籍管理的要求,毕业生户籍迁移按以下规定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户籍迁移规定 1、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毕业生,应将户口迁往用人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用人单位不接收户口的,须将户口迁回原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2、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有改派意向的毕业生,须将户口迁回原籍,待工作单位落实后,直接从原籍迁往工作单位所在地辖区派出所。 3、渭南地区生源和外地生源在渭南地区就业的毕业生,在本系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并持报到证到工作单位或原籍辖区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渭南地区生源在外地就业的毕业生,在保卫处领取常住人口登记表,并持报到证自行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4、参加研究生、公务员、招教、专升本等考试的毕业生,已初步确定录取但未接到录取通知书前,可将户口暂时保留在学校,待接到录取通知书后再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二、注意事项 1、毕业生户籍迁移证的迁移地址是以学生个人核对后的就业方案为基准打印,户口一经迁出,公安户籍网上即消户,无法再行复户。因此,各系要督促每一名毕业生务必认真核对就业方案,准确填写户籍迁往地址和身份证号码,确保无误。凡因核对不认真造成户口迁移地址出现错误的,责任自负。 2、户口迁移是毕业离校工作的一部分,各系要从稳定的高度出发,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要把政策告知到每一名毕业生,保证本系毕业生户口迁转工作顺利、高效。 咨询电话:2362081 保 卫 处 2015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