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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 2024年01月06日 08:33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安全稳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学校、各二级学院、处(部)室、群众团体和校外单位在校内广场、道路、体育场(馆)、大学生活动中心、报告厅、教室等公共场所面向师生员工、校外人员举办的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活动。具体包括:

    (一)文艺演出、各种晚会、庆典。

    (二)体育比赛、科技竞赛、科普展。

    (三)学术交流、学术团体年会、理事会议、各种专题报告会、民间团体举办的各类活动。

    (四)各种社会性考试。

    (五)人才招聘会。

    (六)其它大型活动。

    严格控制在校内进行产品展览会、演示会等商业盈利性活动。在正常教育教学范围内举办的活动,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主办者(承办者)负责、学校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保卫处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及审批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要贯彻“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实行安全责任制。大型活动的主办者(承办者)对其举办的大型活动的安全负责,主办者(承办者)的主要责任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制定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数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的人数。

    (五)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六)车辆停放、疏散措施。

    (七)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散措施。

    (八)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主办者(承办者)以及主办(承办)大型活动的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大型活动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大型活动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学校要求,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主办者(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及划定的区域控制入场人员数量。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必要时报公安机关。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第九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学校安全管理规定,不得妨碍学校安全,影响学校治安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害物质或者非法携带管制器具。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谩骂、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条  开展大型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办者(承办者)必须是学校内二级学院、部门和群众团体。

    (二)大型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教学、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原则。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举办商业、以盈利为目得的文化娱乐活动。

    (三)具有符合本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场地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场地、器材、设施的管理,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场地不得使用。

    凡在室内举办的大型活动,不得超员,不得占用应急疏散通道,不得超负荷用电,特殊情况必须安排电工值班。

    活动主办者(承办者)活动前要会同场地主管部门,对场地进行防火和安全检查,保证应急疏散通道畅通,确保万无一失。场地设施无安全保障的,不得举办大型活动。

    第十一条  主办者(承办者)应当在活动方案获主管领导审批后,填写《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审批表》,并办理相应手续,在活动举办5日前到保卫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经安全许可的大型活动,相关单位根据安全需要组织相应安全工作人员,维持活动现场及周边的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必要时保卫处派出人员。

    第十三条  在大型活动现场负责执行安全管理任务的安全工作人员,需佩戴执勤标志进入大型活动现场,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四条  主办者(承办者)发现进入活动场所的人员达到标准的上限时,应立即禁止人员入场。

    第十五条  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治安案件,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维护现场秩序,迅速组织人员疏散,抢救伤员,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避免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场地进行清理,排除火灾隐患,预防意外发生。

    第十七条  学校保卫处负责校级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规模大、影响大、级别高的大型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保卫处制定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送公安机关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对非校级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保卫处有监督、检查、指导职权,对保卫工作不得力,安全无保障的活动,保卫处有权制止或终止活动举办。

    第十九条  凡未经批准,私自组织大型集会活动引发安全事故者,学校将按照责任追究制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  主办者(承办者)或者大型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行为的,由学校相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有危害社会秩序、威胁公共安全行为的,安全管理人员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交学校相关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发生冲突的,一律以本规定执行。

 

    附件:渭南职业技术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申报审批表


附件

渭南职业技术学院

大型活动安全管理申报审批表

申报单位(盖章):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负责人

 

联系电话(手机)

 

活动时间

 

参加人数

 

活动场地及路线

 

活动名称

及内容

 

安全

工作

方案

安全工作现场负责人

 

维持秩序人数

 

 

 

 

主管领导

意见

 

                            年   月   日   

活动场所管理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保卫处

意见

 

                            年   月   日   

保卫主管

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校长意见

 

                            年   月   日   










注:一式两份,一份留活动组织单位,一份保卫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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